承租人不知去向,出租人如何回收出租房屋?

发布日期:2020-06-18

    近日,我处公证员接待了好几位当事人咨询,内容几乎相同,都是房屋租赁方面的事情。上述当事人多为房屋出租人,其困惑是房屋租期已到而承租人还继续占用所租房屋也不续交租金,但人都不露面,现在无法重新利用自己和房屋,想让公证处为他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承租人屋内存放物品的状况。面对这些人的咨询,我处公证员认真查看了他们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末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却无法帮助他们,因为他们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该类公证的受理条件,而这些人只能通过法院漫长的诉讼过程来解决双方已出现的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效力,它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除了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效力外,在其它领域也在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日异深入人心,贴近人们的生活,我们发现公证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具有监督和管理作用,同时也可以运用公证手段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就保全证据公证而言,实践中,保全行为直接就能达到维权的目的:现在有不少写字楼都出现客户不付房租后不辞而别,租赁的房屋也不退租,给写字楼的出租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然而要起诉承租人又找不到人,但是自行收回房屋的话又怕没有证人,万一承租人到时反咬一口有理也说不清。那么,作为房屋出租人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保全证据公证之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处的工作人员呼吁广大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尽量办理公证手续。因为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建议你增加相应有权单方回收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条款,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你就能通过公证的手段,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尽量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经公证处规范的这种保全活动,很少听说又诉之法律解决的。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授权委托书;2、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3、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将这些约定在协议当中,一旦出现了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需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公证手段--保全证据有效地保护自己。现实生活中广大的承租双方人由于对公证方面的这些规定不了解,导致一旦发生纠纷非得通过诉讼方式去解决,既牵扯了精力,又增加了成本,因为法院无论在审结期限还是诉讼费的收取,都远远大于公证的出证日期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所以,我们建议广大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妨办理公证,以便一旦发生纠纷,便可高效、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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