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2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  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  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  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  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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